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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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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武政规〔2018〕7号
  • 发布机构:武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8-02-12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会展业发展,将会展业培育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先导产业和新的增长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对在我市举办会展的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的奖励和补助,以及对引进展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经费支出。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论坛、会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包括: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和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会展专项资金分配和奖励、补助项目公示;开展会展总体形象宣传以及申报使用会展业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费用。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审、批复和资金调度、拨付与统筹安排使用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督促项目实施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支持和奖励;
  (二)对展览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三)会展项目品质提升和会展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奖励。
  第七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申办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其支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安排。
  第八条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本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展销会,各类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以及人才交流会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不在会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 所有展览应当在专业展馆举办;在其他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各类展会,均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十一条 展览举办奖励
  (一)奖励原则
  在同一展馆、举办时间间隔3个月以内、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项目,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规模较大的展览项目予以奖励。
  (二)奖励条件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项目在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且符合上述原则的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对举办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的展览,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展览引进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引进展览的引进单位和个人均可给予奖励;
  2.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3.享受展览引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展览引进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因此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二)奖励条件
  1.引进展览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本市。
  2.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必须是行业内国际排名前十、国内排名前三,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或者境外展商展出展位数比例超过总展位数20%的会展活动,以及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
  (三)奖励标准
  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5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会议举办奖励
  (一)奖励原则
  1.会议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大”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进行奖励。
  2.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给予奖励。
  3.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原则上不再给予会议举办奖励,但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报额外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会议举办天数在2天以上且参会人员住宿2晚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境内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单日300人以上的国内会议,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境外参会人员入住我市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单日50人以上的国际性会议,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会议其他境内参会人员参照国内会议标准给予奖励;
  2.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额外奖励
  (一)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该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二)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以上人员或者知名专家学者参会比例在50%以上的会议,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上述人员参会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2万元。
  (三)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参会人数达到600人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会议场地场租30%的额外奖励:
  1.邀请行业领军人物或者知名专家学者作为主讲嘉宾的;
  2.参会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副总裁及以上人员或者知名专家学者总参会比例超过20%。
  (四)对特装率在80%以上的展览,给予5万元的额外奖励;特装比例每增加5%,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
  (五)对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连续多届在我市举办的,从第2届起,按照当届展会所获得的举办奖励的5%给予额外奖励;每增加一届,当届额外奖励的比例再增加5%。期间有中断的,额外奖励的比例重新计算。展览连续举办的额外奖励最长不超过5届。
  (六)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者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加入UFI、ICCA等国际会展机构或者取得UFI、ICCA等国际会展认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在我市注册的会展企业上市,对在主板上市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项目信息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展会举办前45天向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经信息登记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二)项目评估审核。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组织开展进场评估工作,未进行项目评估审核的,不具备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报期内,各项目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者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通过武汉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函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或者补助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五)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企业信用评级较差的;
  (六)展会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专业系列会议活动;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会人员的专业系列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装是指面积在4个标准展位以上,除正常照明外主办方不提供任何配置,非使用八棱柱、行架等成品展具搭建而由参展商自行设计搭建的展出空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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